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