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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养护计划

第六条 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第七条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第八条 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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