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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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