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发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行为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代理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