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七章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行程单》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 第三十三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发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行为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代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