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六章 《行程单》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行程单》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