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印制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行程单》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