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四章 《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