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四章 《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