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四章 《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印刷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