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 第二节 进近和着陆 第七十八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 第二节 进近和着陆 第七十八条 除非报告的能见度等于或者大于目视盘旋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并已按本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和保持所需的目视参考,机长不得开始目视盘旋程序。对于非精密进近,应当保持进近航迹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至复飞点开始复飞程序;对于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则使用下滑道(GP)不工作规定的复飞点开始复飞程序。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