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精密进近航段的障碍物环境必须允许飞机用自动飞行操纵系统与仪表着陆系统(ILS)耦合,在不依靠目视地面的情况下安全下降至接地区,并能在接地前任何高度进行复飞。

使用故障—工作自动着陆系统的Ⅲ类运行,由于该系统特性保证着陆拉平,而且因开始复飞的高度降低,复飞的高度损失较小,因此用于Ⅱ类运行确定决断高的高度损失不适用于故障—工作自动系统的Ⅲ类运行。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的着陆系统则不能保证着陆拉平,因此在确定决断高时仍应当使用高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