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公布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没有考虑具体机型的机载设备、飞机性能、飞行机组的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这些因素应当由各航空营运人确定其所用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公司标准)时予以考虑。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