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航空营运人在确定其所用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公司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纵特性;
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所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度;
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纵的机载设备;
在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机场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纵特性;
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所用跑道的尺寸和特性;
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度;
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纵的机载设备;
在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机场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