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四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四条 Ⅰ类精密进近使用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小于800米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机载设备相当于Ⅱ类运行的设备(低高度的无线电高度表和自动油门除外)和得到Ⅰ类运行的适航保证;(二)机长在所飞机型上已获得了超过100小时的机长飞行经验,机长和副驾驶已经受到了Ⅱ类运行的理论教育;(三)机长按该着陆最低标准实施进近着陆,经检查合格。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