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九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决断高为飞机主轮至跑道入口平面的高。某些大型飞机的下滑接收天线至着陆主轮的垂直距离超过5.8米(19英尺),在仪表着陆系统(ILS)基准高(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在跑道入口的高)小于15米的跑道作进近时,有增加场外接地的危险,因此将该类飞机的决断高提高为90米。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