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八条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机场周围地形的影响,在进近区内经常出现下沉气流的跑道,根据超障高(OCH)确定的决断高至少应当增加以下余度: 对于螺旋桨飞机,增加的余度为15米; 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增加的余度为30米。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