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2条
第36.2条 申请日期的要求
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7条的规定,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表明航空器满足本规定在申请型号合格证之日有效的适用要求。如申请型号合格证与颁发型号合格证之间的时间超过5年,申请人应当表明航空器满足本规定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之日前5年内有效的适用要求,具体时间可由申请人选择。
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01条(一)的规定,申请第21.93条规定的型号设计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应当表明型号设计更改满足本规定在申请之日有效的适用要求。如果申请型号设计更改与颁发型号合格证修订或补充型号合格证之间的时间超过5年,申请人应当表明航空器满足本规定在颁发型号合格证修订或补充型号合格证之日前5年内有效的适用要求,具体时间可由申请人选择。
如果申请人选择满足本规定于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更改之日以后生效的标准,此选择:
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同意;
必须包括申请之日和选择之日之间生效的标准;
可能包括申请人选择的标准之后被采纳的其他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
[2007年4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