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805条
第36.805条 噪声限制
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应当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中D部分或者附件J中D部分规定的噪声限制。
除本条(d)(2)的规定外,本条包括的直升机应当表明:
当申请人在2018年1月12日之前申请颁发直升机的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或者限制类型号合格证的,根据适用性,其噪声水平不大于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或者附件J的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或者
当申请人在2018年1月12日或者之后申请颁发直升机的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或者限制类型号合格证的,根据适用性,其噪声水平不大于本规定附件H的第H36.305条或者附件J的第J36.305条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
[备用]
初级类直升机:
除本条(d)(2)的规定外,申请初级类型号合格证并且以前未按本规定附件H审定过的,应当表明对本规定附件H的符合性。
对于
有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颁发的正常类或者运输类型号合格证,
(ii)有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iii)自型号设计以来尚未有过声学更改,且
(iv)以前未曾按本规定附件H审定过的直升机,在申请转为初级类直升机时,不要求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
[2018年1月12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