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22年) 第36.801条
第36.801条 噪声测量
对于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H的B部分规定的测量点和试验条件进行测量,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等效程序测量。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3175公斤(7000磅)的初级类、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直升机,如按本规定附件J表明符合性,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J的B部分规定的测量点和试验条件进行测量,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接受的等效程序测量。
[2007年4月1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