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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G36.111条

第G36.111条 飞行程序

噪声测量点是位于跑道中心线的延长线上距起飞滑跑点2500米(8200英尺)处。

飞机必须在垂直于测量点方向±10°和在基准高度±20%范围之内飞越测量点。飞行试验程序应以批准的最大起飞重量开始并且在每飞行一小时之后必须把重量调整到最大重量。每次飞行试验必须以最佳爬升率的指示空速Vy±9千米/小时(5节)进行。全部试验、测量和数据修正程序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起飞基准飞行航迹必须按下列大气条件计算:

1013.25mb(1013.25hpa)海平面大气压力;

周围大气温度为15℃(59℉);

相对湿度70%;

零风速;

起飞基准飞行航迹必须按下列二个假设阶段计算:

第一阶段;

从松刹车点到跑道上方15米(50英尺)高度点必须用起飞功率。

(ii)由申请方选择的恒定的起飞形态必须在本阶段保持不变,

(iii)在松开刹车时飞机的最大起飞重量必须是所请求作噪声合格审定的最大重量;

(iv)第一阶段长度必须与在水平的铺筑跑道上起飞的适航批准值相适应(或对于水上飞机则与相应值相适应)。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开始相对应于第一阶段结束。

(ii)飞机必须是在起落架收起的爬升形态(如果可以收起),襟翼在第二阶段自始至终必须调定于相应的正常爬升位置。

(iii)飞机速度必须是最佳爬升率速度Vy。

(iv)对可变桨距螺旋桨必须使用最大连续(安装后)功率和转速(rpm)。对固定桨距螺旋桨,在第二阶段自始至终发动机必须保持可能输出的最大功率和转速。

C部分数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