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G36.109条
第G36.109条 数据记录、报送和批准
代表物理量的数据或对所测数据的修正均必须以永久的形式记载下来并附于记录上,但对标准设备的响应偏差所作的测量修正不需报送。所有其它的修正都必须得到批准。必须估算为求得最后数据而作的每步运算中固有的各个单独误差。
凡应用符合本附件第G36.105条中所述技术要求的设备测得和修正的声压级,都必须报告。
用于测量和分析所有的声学、飞机性能和气象数据的设备类型都必须报送。
在本附件第G36.101条中规定的测量点上,每次试验前、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当即测得的下述大气数据必须报送:
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每次试验时的最大和平均风速以及风向;
对于当地地形、地面覆盖物及可能干扰录音的事件的评述,都必须报送;
必须用经批准的、不依赖正常飞行仪表的方法,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或光学定标技术确定航空器相对于基准飞行轨迹的位置。
必须报送以下飞机资料:
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别、型号和序号(假如有的话);
可能影响飞机噪声特性的任何改装或非标准设备;
最大审定起飞重量;
对于每次飞行试验,用正常校准过的仪表所确定的飞越测量点高度时的空速和环境温度;
对于每次飞行试验,发动机性能参数诸如进气压力或功率、螺旋桨转速(rpm)和其它有关参数必须由正常校准过的仪表来测定。例如,当飞机装的是机械式转速表时,必须用一个精度在±1%之内的独立装置,验证螺旋桨的转速。
必须用批准的方法记录飞机飞越测量站正上方时为作本附件第G36.201条要求的修正所需要的空速、位置和性能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