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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G36.101条

第G36.101条 一般试验条件

试验区必须是较平坦的地形,没有那些吸声特性过大的茂密、高大的杂草或灌木、树林。在测量点位置上方,轴线垂直于地面,半锥角为75°的锥形空域内,不得有严重影响飞机声场的障碍物。

试验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没有降雨

环境大气温度在2℃和35℃之间(36℉和95℉);

相对湿度在20%和95%之间(含);

风速不可超过19千米/小时(10节)和侧风不可超过9千米/小时(5节),用30秒内平均数;

在要求的测量点记录时,没有使飞机噪声级引起明显改变的温度逆增或异常的风的条件。

气象测量必须在地面以上1.2米(4英尺)和10米(33英尺)之间进行。若测量站在机场气象测量站1.83千米(1海里)以内,可以用来自该气象站的数据。

飞行试验程序,测量设备和噪声测量程序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噪声评定用的声压级数据,必须使用符合本附件第G36.103条的声学设备来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