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法治工作机构确定起草机构;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内设机构的,由法治工作机构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牵头起草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参加。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责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