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践中急需出台的立法项目,有关内设机构应当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法治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由法治工作机构报部审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