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法治工作机构在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其他内设机构的意见。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提供立法项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实践成熟程度等相关材料。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年度立法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