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自然资源部意见的,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并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