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法治工作机构和有关内设机构应当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做好部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审查期间,法治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