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责范围内部门规章修改、废止、解释等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按程序报部审定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