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文本的英文翻译工作由法治工作机构组织。
部门规章公布后三十日内,起草机构应当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法治工作机构。
法治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部审定后形成部门规章英文文本,并在部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公布。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部门规章公布后三十日内,起草机构应当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法治工作机构。
法治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部审定后形成部门规章英文文本,并在部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公布。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