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2023年) 十一、
十一、 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相关机构审查。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相关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