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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14.2.2

14 监督与责任追究
14.2 责任追究

14.2.2 不予追究责任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1) 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2) 执法人员已经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无效后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未能制止违法行为的; (3) 执法人员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催告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相关部门、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违法状态持续的; (4) 因行政相对人的隐瞒、造假等行为,致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5) 依据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报告等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6)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在案件审理、集体讨论时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或者出具了书面反对意见的; (7) 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7)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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