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14 监督与责任追究 14.2 责任追究 14.2.1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14.2.1 14 监督与责任追究 14.2 责任追究 14.2.1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 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3) 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权机关的; (5) 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14.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