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办公机构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机构,或者要求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未经法治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