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的办公机构,将下列合法性审核材料转交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登记表;
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除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主要意见建议的协调情况外,还应当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情况作出说明。
起草机构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