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