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
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出庭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无法定事由未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拖延或者怠于履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职责,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
败诉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因相同原因导致再次败诉的,以及推卸责任导致败诉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