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的,应当组织研究,并于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意见。发现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