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涉及多个应诉承办机构的,由法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应诉承办机构研究落实。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