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被共同提起诉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与立案的人民法院联系,并及时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承办机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