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拟订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应诉承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法治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机构、单位、法律顾问等对复杂案件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