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向被申请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被申请人应当责成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报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反馈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