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故意将行政复议案件上交的;

反复发生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

同类行政复议案件反复发生,未采取措施解决的;

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

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

其他事项需要约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