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应当适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分析报告,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