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且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但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有轻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予以指正。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告改正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