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决定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