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决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适用《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