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审理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