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的其他规定,适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