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